宋代刑法从轻发落的杖数。后亦泛称责打。宋太祖始定折杖之制,凡徒刑五,最轻为徒一年,脊杖十三;又杖刑五,最轻为杖六十,臀杖十三。参阅《宋史·刑法志一》。
宋•代刑法从轻发落的杖数。后亦泛称责打。 宋太祖 始定折杖之制,凡徒刑五,最轻为徒一年,脊杖十三;又杖刑五,最轻为杖六十,臀杖十三。参阅《宋史·刑法志一》。
引宋•无名氏 《张协状元》戏文第三五出:“末:‘推得没巴臂。’生:‘门子打十三!’”元•孟汉卿 《魔合罗》楔子:“你若无事到他家里去,我一准拏来打十三。”
明•高明 《琵琶记·琴诉荷池》:“背起打十三,那廝不中用,只教他烧香。”
宋代杖刑中最轻者,只打十三下。后泛指打人。
引《永乐大典戏文三种·张协状元·第三五出》:「(末)推得没巴臂。(生)门子打十三。」
明·高明《汲古阁本琵琶记·第二二出》:「背起打十三,那厮不中用,只教他管文书。」
宋朝对判徒刑、杖刑的犯人均分五等加施脊杖、臀杖,其中最轻的一等加杖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