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被迫订立不平等条约将部分主权(如外交主权)交给别国而受其‘保护’的国家。是殖民地的一种形式。
被帝国主义国家用保护的名义统治着,但形式上仍保留原有政府的国家。它是殖民地的一种形式。这种保护关系一般是帝国主义国家强迫签订条约而确定下来的。
一种殖民地。因签订不平等条约,致使国家无自理内政、外交之权,需受他国保护监督者,即称为「保护国」。
保护国(Protectorate state),又称保护领、受保护国、被保护国、受保护领地,是受较强之国家(宗主国)支配和保护的国家或地区,是殖民地形式的一种。
保护国(Protectorate state)的定义保护国是非独立国的一种,也是殖民统治的一种特殊形式。帝国主义国家为了掠夺原材料产地和国际市场,用强力的手段迫使弱小国家,落后国家同他签不平等条约,以“保护”为名,控制和吞并弱小国家。这些弱小国家就称为保护国。宗主国与保护国之关系为国家之间的不平等关系之一,弱势国家因签订不平等条约而接受强势国家的军事保护,以致无法自理内政、外交事务,甚至丧失主权。
如果被保护的对象为民族实体、共同体,或通过征服从别国瓜分土地,此类常被称为保护地、领地、海外属地(即境外领),此类常在国际法中主权性质发生变化,演变为国家的领土主权范畴,各国对此称谓不尽一致。保护国或保护地、或属地多属于殖民地。随着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结束、联合国组织的成立与民族独立运动发展,国家之间保护国关系渐渐消失,出现由联合国托管或联合国委托其他国家管理。对地区、国家出现战争、内乱的动乱局面取而代之的为联合国维持和平部队(国际维持和平部队、多国部队)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