谓用钱物赎罪。
谓用钱物赎罪。
引《书·舜典》:“金作赎刑。”
孔 传:“误而入刑,出金以赎罪。”
宋•陈亮 《问答下》:“舜 又多为之法以出之,而 夏 於赎刑为尤详。”
《清史稿·刑法志二》:“赎刑有三:一曰纳赎,无力照律决配,有力照例纳赎。二曰收赎,老幼废疾、天文生及妇人折杖,照律收赎。三曰赎罪,官员正妻及例难的决,并妇人有力者,照例赎罪。”
用钱财来减免罪刑。
引《书经·舜典》:「扑作教刑,金作赎刑。」
以财物赎罪。赎刑始于上古。《尚书·舜典》:“金作赎刑。”孔颖达疏:“古之赎罪者,皆用铜,汉始改用黄金。”历代都有赎刑,但制度不尽相同。大体来说,五刑之中,上自死刑,下到杖、笞,都可以赎,赎金的数量有具体规定。赎罪的财物,上古用铜;西汉用黄金,有时候用钱;东汉用缣;魏晋以后多用绢。隋代复古,又改用铜。唐、宋沿用隋制。元代用钞,明清用铜钱。司马迁在《报任安书》中说:“家贫,货赂不足以自赎。”终于受到宫刑。可见赎刑的得益者,主要是富贵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