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末为练兵所需军饷而征收的一种苛税。崇祯十二年下令抽练边兵和加练民兵,于是加征田赋每亩练饷银一分,全国共征收七百三十万两。与辽饷、剿饷当时并称为“三饷”。见《明史·食货志二》。
清代练兵的军需费用。
明•末为练兵所需军饷而征收的一种苛税。 崇祯 十二年下令抽练边兵和加练民兵,于是加征田赋每亩练饷银一分,全国共征收七百三十万两。与 辽 饷、剿饷当时并称为“三餉”。见《明史·食货志二》。
引清•赵翼 《廿二史札记》卷三六:“﹝ 崇禎 ﹞十二年餉尽而贼未平,於是又从 嗣昌 及督餉侍郎 张伯鲸 议,勦餉外又增练餉七百三十万。”
清•魏源 《圣武记》卷十一:“明•之末年,加练兵十有八万, 辽 餉、剿餉、练餉,至千有七百餘万,弊亦同之。”
清 代练兵的军需费用。
引《清史稿·兵志三》:“兵部诸臣会议,以 同治 初年创议练兵,京师神机营及 直隶省 六军,别筹练餉,特立营制。”
《清史稿·兵志三》:“﹝ 同治 ﹞九年, 曾国藩 於 直隶省 增募马勇千人,分为四营,原有额兵,增足万人,分练马队、步队,奏定各营哨之制,及底餉、练餉、出征加餉之制,为北方重镇。”
练饷是明末为筹措军饷而加派的赋银。又指为镇压农民起义练兵用的军饷。崇祯十二年 (公元1639年) 明政府为抵御后金入侵和镇压农民起义,准备抽练边兵(正规军) 和加练乡兵,饷银因此增加。当时除续征剿饷外,复征练饷。《明史·杨嗣昌传》: “初嗣昌增剿饷,期一年而止。后饷尽而贼未平,诏彻其半。至是督饷侍郎张伯鲸请全征,帝虑失信。嗣昌口: 无伤也,加赋出于土田,土田尽归有力家,百亩增银三四钱,稍抑兼并耳。大学士薛国观等皆赞之,于是剿饷外,复征练饷七百三十万。”然而练饷扰民太甚,《明史·左懋第传》: “臣有事河干一载,每进父老问疾苦,皆言练饷之害。”崇祯不得已旋罢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