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时官府征收钱粮时以弥补损耗为名,在正额之外加征的部分。
旧时官府征收钱粮时以弥补损耗为名,在正额之外另征的部分。
引唐•白居易 《不夺人利策》:“所以王者不殖货利,不言有无。耗羡之财不入於府库,析毫之计不行於朝廷者,虑其利穴开而罪梯构。”
《儒林外史》第四回:“我这 高要,是 广东 出名县分,一岁之中,钱粮耗羡,花、布、牛、驴、渔、船、田房税,不下万金。”
清•薛福成 《叙疆臣建树之基》:“地丁有正额、耗羡、租粮三款。”
章炳麟 《驳康有为论革命书》:“一条鞭法,名为永不加赋,而耗羡、平餘,犹在正供之外。”
旧时官吏征收银粮时,为防止漕运的耗损,于正额之外多收若干,称为「耗羡」。
引《儒林外史·第四回》:「一岁之中,钱粮、耗羡、花、布、牛、驴、渔船、田房税,不下万金。」
耗羡是指赋税的加耗部分抵补实耗后的所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