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斩人的刑具,像铡刀。
亦作“斧质”。
斧子与铁鍖,古代刑具。行刑时置人于鍖上,以斧砍之。
引《晏子春秋·问下十一》:“寡君之事毕矣, 婴 无斧鑕之罪,请辞而行。”
《吕氏春秋·贵直》:“王曰:‘行法。’吏陈斧质於 东閭。”
《汉书·项籍传》:“孰与身伏斧质,妻子为戮乎?”
颜师古 注:“质谓鑕也。古者斩人,加於鍖上而斫之也。”
宋•司马光 《五哀诗·晁大夫》:“旋闻就斧质,不得解衣冠。”
明•无名氏 《鸣凤记·杨公劾奸》:“一封奏九重,知他听否,我 杨继盛 的斧鑕囹圄都在这遭。”
泛指罪名。
引田北湖 《与某生论韩文书》:“未有左证,竟以己意为信讞,鞭笞斧鑕,横加其身。”
古刑法。置人于铁砧上,以斧砍之。故以斧锧指诛戮之事。也作「斧质」。
引《韩非子·外储说左下》:「愿请玺复以治邺,不当请斧锧之罪。」
《聊斋志异·卷二·陆判》:「前夕冒渎,今来加斧锧耶?」
《斧锧》是一个汉语词汇,基本意思是子与铁鍖,古代刑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