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宋时替官府收税,并领取薪俸的富户。
唐•宋 时替官府收税,并领取薪俸的富户。
引《资治通鉴·后周世宗显德五年》:“﹝十一月﹞丙戌,詔凡诸色课户及俸户,并勒归州县。”
胡三省 注:“唐•又薄敛一岁税,以高户主之,月收息给俸,此所谓俸户也。”
宋 曾巩 《本朝政要策·俸禄》:“太祖 哀怜元元之困,而患吏之烦扰,欲高吏之行以便民,於是定俸户之制,脩益俸之令。”
五代后汉及宋初为州县官及部分中级以上官员配置的负责将其俸禄中的实物转换为现钱的民户。又称回易料钱户、回易料钱俸户。选充俸户者,除两税外免除其他赋役。太平兴国元年(976)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