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兵之粮饷。
防兵之粮饷。参见“防汛兵”。
引明•沉德符 《野获编·户部·西北水利》:“三年之后,方许收税,每亩输穀一斗,中等六升,下者三升,耑备津门防餉之费,奉旨即举行之。”
防饷,清代盐税之一。光绪二十一年(1895),为筹还洋款,户部咨行各省,每斤盐一律加征制钱二文。经运使英启议复,粤盐通纲每年拟筹防饷银10万两,自二十二年春季起,按季缴库。其具体办法:在省河配盐时每包抽缴洋银五分,上、下河减半,坐配各埠按认引数目每包抽缴洋银四分,潮桥官运局认筹银12 000两,平柜埠筹拨银6 000两。用于偿还俄、法、英、德等国赔款本息。